· 原告:
o A某某,男。
o B某某,男。
· 被告:
o C公司。
o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海燕,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o E某某,男。
o F公司。
o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该公司员工。
·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C公司、E某某支付尚欠工程款65715.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90元。
·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F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 原告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xx小区由F公司开发,C公司承建。
· 2018年3月15日,E某某以C公司xx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 工程完工后,原告与C公司核对工程量,工程款为373215.45元,扣除费用及罚款后,应支付365715.45元。
· E某某支付了30万元后,剩余款项未支付。
· C公司辩称,劳务分包协议系原告与E某某签订,与C公司无关。
· E某某辩称,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已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F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分包协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款为365715.45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驳回原告A某某、B某某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