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男方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胜诉案

作者:时间:2024-11-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9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下面是段律师亲办的一个案件:男方与女方2018年相识,随后双方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2019年春节后,男方父亲与女方母亲商议彩礼问题,女方索要彩礼18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先付108000元,并约定支付108000元彩礼后双方4个月内结婚,剩余80000元结婚前付清。2019年4月8日,男方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女方108000元作为女方的彩礼款,但在男方给付彩礼款后女方并未按约定和男方结婚,也并未向男方返还彩礼,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便委托段律师将女方诉至法院。

女方收到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前谈话时表示收到108000元彩礼款是事实,但是现在只同意最多退80000元,庭审时缺席。

    本律师和法官一至认为,彩礼是中国传统的风俗习惯,也是男女双方为成立婚约关系而附加的条件,依法双方订婚给付彩礼后未按约定成立婚姻关系的,没有法定情形则彩礼要予以返还。男方给付彩礼后,双方至今未登记结婚,则女方违反约定,应返还男方彩礼款108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款10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9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