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下面是段律师亲办的一个案件:男方与女方2018年相识,随后双方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2019年春节后,男方父亲与女方母亲商议彩礼问题,女方索要彩礼18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先付108000元,并约定支付108000元彩礼后双方4个月内结婚,剩余80000元结婚前付清。2019年4月8日,男方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女方108000元作为女方的彩礼款,但在男方给付彩礼款后女方并未按约定和男方结婚,也并未向男方返还彩礼,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便委托段律师将女方诉至法院。
女方收到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前谈话时表示收到108000元彩礼款是事实,但是现在只同意最多退80000元,庭审时缺席。
本律师和法官一至认为,彩礼是中国传统的风俗习惯,也是男女双方为成立婚约关系而附加的条件,依法双方订婚给付彩礼后未按约定成立婚姻关系的,没有法定情形则彩礼要予以返还。男方给付彩礼后,双方至今未登记结婚,则女方违反约定,应返还男方彩礼款108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款10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