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代理的被告:王某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1日1时10分,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云AF*****号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金凯广场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凯广场内“傣鑫楼”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骑行的云P*****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李某某、乘车人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1,随后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血。
公诉机关指控:
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或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