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王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月*日0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当车行驶至某交叉口时,其所驾车辆因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沿民航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云PY****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4mg/100m1,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5.47mg/100m1血。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罚款的一百五十元折抵罚金一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