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杨某某诉被告赵某、和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9-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9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田百川律师代理的原告:杨某某
  案件基本过程: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尾款371500元;2.判令二被告自2022年12月26日起,以371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6662元;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5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欠款及违约金应符合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根据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就装饰装修位于丽江市古城区某房屋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后,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针对下欠工程款,二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该份欠条已写明工程款总价及履行情形,应属双方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的结算,在上述欠条中已明确载明下欠工程款为371500元,且已由二被告进行了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71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既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率标准则按逾期行为发生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违约金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非必要性支出,双方也未作出约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针对被告和某某提及的工程质量问题,其未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也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和某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下欠装修款375000元,并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利率3.65%标准支付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和某某、赵某负担。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97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