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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百川律师的亲办案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9-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3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田百川律师代理的原告:唐某某
  案件基本过程: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
  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悦某建筑装饰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8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立即连带退还原告装修工程款63,761.64元,并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连带承担本案鉴定费用50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唐某某要求二被告连带退还装修工程款63,761.64元的诉请应否等到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悦某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的诉请,因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解除,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退还装修款63,761.64元的诉请。庭审中,原告与被告苏某均确认原告向被告苏某支付了装修工程款140,400元,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也无异议,而案涉装修工程已装修部分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造价费用为76,638.36元,故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悦某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退还原告多收取的装修款63,761.64元(140,400元-76,638.36元)的民事责任。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未经手案涉装修工程款为由,提出其公司不应该承担退还原告装修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苏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苏某辩称自己系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负责案涉工程装修工作及收取装修款系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来看,案涉装修工程从合同签订前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后的施工及装修工程款的收取,均由被告苏某主要负责实施,且被告苏某收取原告支付的案涉装修工程款后,也并没有把款项转交给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故被告苏某应当与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退还原告装修工程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苏某抗辩其收取的案涉装修工程款已用于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5000元,案涉《悦某建筑装饰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本案因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施工人员,导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费用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该由二被告连带承担。被告苏某提出其系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占股30%的股东,愿意承担30%的责任,但因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认可,而其又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签订的《悦某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唐某某装修工程款63,761.64元(陆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圆陆角肆分);
  三、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唐某某鉴定费5000元(伍仟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云南悦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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