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昌市**水泥有限公司因复绿工程,因建设工程公司自身管理不规范,导致大部分证据交付给水泥公司之后未保留原件和复印件,导致本案证据严重缺失,而且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和结算,导致建设公司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
但在开庭时因水泥公司的的失误,水泥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无故缺席,水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也不希望看到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涉诉被公开,因为一旦公开则会影响企业日后的相关对外招投标和内部审计工作,而《调解书》结案以及不申请强制执行则是避免公开的最适合的结案方式。
最终,利用以上两点原因,加上我们在诉前也尽量完善固定了一定的证据。促成了本案的调解,最终足额收回工程款165万元。
重要提醒:1、在日常的工程项目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租方都应该通过会议记录、留底等方式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否则在发生纠纷时会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会发生诉讼风险;2、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该做到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