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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波律师代理的棚户区改造被非法拆除案

作者:时间:2024-12-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1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本案是一起关于行政协议效力的上诉案件,上诉人张三(化名)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4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确认一份编号为76的补偿协议的效力,以及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张三主张该补偿协议无效,并请求法院审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西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94号西北片区棚户区补安办法)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认为76号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法院认为,该协议是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通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通惠街道办)与张三的丈夫李四(化名)经自愿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属于行政协议。法院进一步指出,通惠街道办作为东坡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此外,法院还认为,94号西北片区棚户区补安办法不属于可以一并请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郑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展现了其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技巧。面对案件的复杂性,郑波律师不仅深入分析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还精准地把握了行政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郑波律师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对张三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特别是在证明通惠街道办签订76号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以及补偿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方面,郑波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郑波律师在案件中的表现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其作为行政法律领域专家的深厚功底。他的专业辩护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法院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观点,最终帮助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郑波律师的办案能力得到了法院和同行的高度认可,其在本案中的表现为其他法律从业者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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