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一起行政诉讼,原告张三诉称其合法财产在眉山市东坡区庄店六组进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非法拆除,并向东坡区规自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东坡区规自局与第三人李四签订了一份预搬迁的违法协议。原告张三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76号补偿协议无效,并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查明,76号补偿协议系第三人通惠街道办与第三人李四协商签订,东坡区规自局并未制定该协议,东坡区政府也未批准该协议。因此,原告张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同时,法院认为76号补偿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存在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深知本案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我们成功地为被告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辩护。本案的胜诉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展示了我们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