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从原告某饲料养殖有限公司处购买饲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5000元。2012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以上欠饲料款伍仟元整(5000元)。王某某。12.元.16号。”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买受人)从原告某饲料养殖有限公司(出卖人)购买饲料,被告依法负有及时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未支付原告饲料款,是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饲料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某饲料养殖有限公司饲料款5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买卖饲料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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