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26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现金叁仟圆整,3000元。王某某,96.5.26.尧洞。”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拖欠原告借款3000元不还,是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借款3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本金是3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起诉也没有主张利息,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比较多,比较常见。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