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
这是我曾经参与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撤诉的权利。故法院经审查,准予原告撤诉。
合同纠纷在我们的实践中比较常见,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