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与罗先生于2023年9月2日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天府新区的某房产,并缴纳了10万元定金。后因对该房产不是很满意,欲退还定金,但该公司拒绝。委托张路平律师办理本案,张律师在接手本案后,从签订认购协议的背景、销售人员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售楼部公示文件上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备等入手,找到其监管账户信息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后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秦女士与罗先生全部购房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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