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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A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8-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6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大道九龙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7291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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