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6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大道九龙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7291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