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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的剩余货款以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3-10-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1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7月15日左右,被告朱某到原告霍某经营的店铺购买香烟,货款共计91275元。因为被告当天没有带这么多现金,要求原告第二天到其住处去拿钱,而第二天被告又称无钱支付。2021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91275元的货款欠条。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145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767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

原告霍某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宋晓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76775元,并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确实于2021年7月15日到原告处购买价值91275元的香烟。当日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15000元定金,被告要求原告出具收条,而原告以被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出具。后因被告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出具货款欠条,被告提出扣除已付15000元定金,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出具91275元的货款欠条,称再向被告供应价值15000元的香烟。被告表示同意并出具了91275元的货款欠条。因原告迟迟未向被告供应15000元的香烟,故被告要求将已付定金15000元从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扣除。另外被告在欠条出具后又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共计30640元。综上,被告已付原告货款数额共计45640元,实际欠付原告货款数额为45635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主张其于20217月15日向被告供货的货款共计76775元,并对此提供了被告出具的货款欠条,能够证明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亦对此予以认可,故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其于原告供货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15000元定金,但对此未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在货款欠条出具后又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共计30640元,原告虽认可被告在欠条出具后支付款项30640元,但称其中的14500元款项用于支付涉案欠条项下的货款,其余16140元款项系欠条出具后双方即时结算的交易款项。原告针对其上述主张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予以佐证,根据微信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账确认欠条项下已支付货款数额为14500元,且原告提出此后交易要即时结算,这与原告的上述主张基本一致。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已支付涉案欠条项下货款数额为145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数额为76775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76775元及自20219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霍某货款76775元及自2021913日起至被告朱某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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