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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物品案例分享

作者:时间:2024-07-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9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B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编号为XX。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被告B接受“细仔”(另案处理)的安排参与走私活动,并联系了另一被告C共同参与。两被告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海域被惠州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船舱内装有大量冻牛百叶,总价值人民币七十万元。

辩护策略

李馨律师作为被告B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证据存疑:案涉2千千克冻牛百叶的两次检验结果差异明显,无法作为认定作案数额的依据。4千千克冻品产地不详,无法确定是否为走私物品。

主观恶性较低:被告B是受被告C联系参与看管走私船舶,作用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从犯及坦白情节:被告B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家庭情况:被告B父母年迈,有3个子女需要抚养,经济压力大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B确实参与了走私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B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但考虑到其坦白情节和家庭情况,最终判处被告B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结果

李馨律师通过细致的辩护和充分的证据质疑,成功为被告B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该案例展示了李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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