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xx水果商行起诉被告王xx拖欠货款。原告称,被告自2022年3月起向其购买水果,至2022年7月28日对账时,被告确认欠款25129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 被告支付货款25129元;
2. 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 法院依法传唤被告,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确认被告欠款25129元。
· 法院不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因双方未有约定。
·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1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元。
判决结果:
· 被告王xx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xx水果商行货款25129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