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自2021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取得了成都某某火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山东区域代理权限,合伙期间的全部事务均由被告处理。2021年12月1日,经对账确认:截止该时间,陈XX应返还陈XX投资款及相关费用共计79980.26元。另外,被告于2021年10月12日授权案外人在山东省潍坊市独家使用“楠火锅”商标经营火锅品牌业务,案外人向被告支付代理费100万元(含10万元保证金),按照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分红款18万元,应支付给另一合作伙伴胡XX分红款45000元。基于以上被告于2022年1月22日分别为原告及胡XX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该分红款将于2022年6月30日一次性结清,如到期未还清,原告及胡XX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负担。2023年7月26日,胡XX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至本案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以上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合作投资款79980.26元及分红款22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4980.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XX投资款79980.26元及分红款225000元合计304980.26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4980.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XX负担原告陈XX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责险保险费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陈XX负担。
结果:全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