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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4-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3民初334号

起诉人:夏XX,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湖南XX,执业证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夏XX与被起诉人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偿还起诉人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利息1672.92元,(暂计,2022年9月1日开始至2023年2月12日的利息,实际利息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22日和8月16日,被起诉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起诉人借款100000元,并承诺至2022年9月1日偿还,但至今被起诉人未偿还原告一分钱,后起诉人多次催要,被起诉人仍拒绝还款,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夏XX作为甲方与被起诉人梅XX作为乙方在2022年7月22日和2022年8月1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均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约定的法院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溆浦县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夏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绍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雷XX

代理书记员  陈 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起诉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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