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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长沙市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4-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56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吴XX,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XX。

法定代表人: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湖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X,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海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海南XX律师。

被告:庞XX,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海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海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XX,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海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海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祥,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湖南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吴XX诉被告长沙市XX公司、XXX(反诉原告)、庞XX、王XX(反诉原告)、湖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XXX、王XX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吴XX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吴XX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XXX、王XX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吴XX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公司、XXX(反诉原告)、庞XX、王XX(反诉原告)、湖南XX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XXX、王XX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吴XX的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28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XX负担,反诉受理费31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XXX、王XX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黄素玉

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粟 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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