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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吴贤鹏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11-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8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份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就湖南DS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郴州YJ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下是对其关键内容的梳理:

案件基本情况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湖南DS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吴贤鹏(均来自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

2. 被告:郴州YJ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公司法务)。

2. 案件审理情况

1.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 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诸多内容,涉及工程为郴州YJL合景南麓山居挡土墙工程。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4813278.83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阶段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为 185834.67 元,后续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 ***** 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1. 确认结算金额为 15624678.83 元,已支付工程款 10819200 元(含扣除原告违规施工罚款 7800 元)。

2. 剩余结算款未达付款节点,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手续完成 6 个月内支付(扣除保修金),完成结算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 日,故剩余结算款应在 2024 年 2 月 1 日前支付,原告目前无权主张。

3. 保修金 468740.36 元,因原告未办理退保手续未达到付款节点,无权主张支付及诉求违约金。

4.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 * 万元,无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1. 工程相关流程及时间节点

1. 2019 年 8 月 11 日原告取得项目施工,8 月 15 日收到开工令,9 月 6 日签订合同,约定了工程各方面条款。

2. 施工期间签订两份补充协议调增工程造价,2021 年 1 月 18 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方签署相关证明文件确定保修期等信息。

3. 2022 年 9 月 5 日原告发送结算资料,2023 年 5 月 31 日双方解决结算争议,2023 年 8 月 1 日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造价及保修金数额。

4.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补充协议 (1)》中加固工程款项未支付,被告曾对原告作出罚款 7800 元。

2. 合同有效性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

法院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1. 工程价款付款条件(时间)是否成就

1. 结算期限应因双方对加固工程修复费用责任争议而顺延,认定 2023 年 8 月 1 日为工程价款结算日,YJL公司应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前给付工程价款,鉴于案件情况,酌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给付工程款的请求,被告可将罚款 7800 元抵扣工程款。

2.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及保修金的返还

1. 加固工程进度款利息:以欠付的加固工程进度款 608600.6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 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起算至 2024 年 2 月 1 日止,利息为 69418.51 元。

2. 除加固工程进度款外其他工程款利息:2024 年 2 月 1 日前支付条件未到期的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若被告逾期未付工程款,自 2024 年 2 月 2 日起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 保修金及利息:保修金本质为工程价款,若被告逾期不付,应按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

4. 律师诉讼代理费:合同未约定,法律无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大部分工程款未届给付期限,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3. 判决结果

1. 被告郴州YJ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DS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 4805478.83 元(含保修金 468740.36 元)。

2. 被告以 4805478.83 元为基数(若有付款抵减相应计息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2 日起至工程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 计付利息给原告。

3. 被告给付原告欠付加固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69418.51 元。

4.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 其他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633.7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2633.79 元,由原、被告按相应份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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