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与审理:2024年3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甲方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颖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而乙方某建筑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甲方张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方支付工程款2737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3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自2023年2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3日,逾期付款损失为16112.9元);并要求乙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证据提交:甲方提交了《结算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乙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乙方未提交任何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结算单》合法有效,乙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乙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工程款273767元及利息(利息以27376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同时,驳回了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并规定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乙方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乙方负担。
证据的充分准备:在案件中,甲方提供的《结算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乙方的欠款事实,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证据的充分准备是赢得诉讼的关键。
法律条文的准确引用: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准确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条文,确保了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律条文的准确引用是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基础。
沟通与协调:尽管乙方未到庭,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保持与法院的积极沟通,确保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是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法律意识的普及:通过此次案件,我们也希望提醒更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意识的普及是预防纠纷的重要手段。
诚信原则的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次案件中,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诚信原则,最终导致了法律的制裁。诚信原则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