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2014)金义上溪民初字第00049号

作者:时间:2020-07-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5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金义上溪民初字第00049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上溪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3月0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B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