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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上溪民初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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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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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上溪民初字第00049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上溪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3月0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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