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为被告建设案涉房屋主体,因被告经营困难导致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工程不得已停工,原一审二审均以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判决杜某败诉,杜某找到彭律师后,由彭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案涉建筑主体已为被告实际使用,且被告已经组织人员在该建筑物中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在彭律师及当事人不断的努力下,最终再审一审判决被告向杜某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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