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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家界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XX家界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11-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3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XX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家界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家界市永定区XX鑫成XX19-2223号。

法定代表人:段X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家界市永定区XX且住岗鑫成XX。

法定代表人:谷X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XX,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午,湖南XX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家界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XX。

法定代表人:郑XX,执行董事。

上诉人XX家界XX公司、XX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谷XX因与被上诉人XX家界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家界XX公司、XX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谷XX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家界XX公司、XX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谷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XX

审 判 员 汪XX

审 判 员 尹相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 记 员 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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