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家界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家界市永定区XX鑫成XX19-2223号。
法定代表人:段X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家界市永定区XX且住岗鑫成XX。
法定代表人:谷X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XX,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午,湖南XX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家界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XX。
法定代表人:郑XX,执行董事。
上诉人XX家界XX公司、XX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谷XX因与被上诉人XX家界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家界XX公司、XX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谷XX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家界XX公司、XX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谷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XX
审 判 员 汪XX
审 判 员 尹相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 记 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