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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11-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8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午,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阁,湖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利利

审 判 员 杨XX

审 判 员 陈建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盖景XX

书 记 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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