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专家实施鉴定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821行初33号
原告:A,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利县XX,住所地:慈利县,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慈利县XX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慈利县XX不履行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专家实施鉴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A以被告慈利县XX同意为其治疗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慈利县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撤回对被告慈利县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符红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判前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