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李**(特别授权)、郭**(一般代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李阳顺(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某、株洲xf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
案件由来: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攸县人民法院(2022)湘 0223 民初 7904 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诉求: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22)湘 0223 民初 7904 号民事调解书。
理由:调解书调解违法,但未详细说明具体违反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申请再审需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但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申请再审应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本案调解书生效已超六个月,再审申请超过期限。
审查结果: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株洲xr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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