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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公司与某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3-11-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6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元区母婴店。

经营者: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元区某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2 民终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文化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将天使宝贝使 用在店铺门头属于广告宣传,将案涉侵权标识天使宝贝使 用在消费凭证上属于在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使用,被申请人使用 侵权标识的行为明显构成商标性使用。2.二审法院认为被申 请人属于自我经营、自我管理,并非为他人提供商业管理或经 营的服务型项目与35类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范围不一致,不构成侵权明显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与再审 申请人经营范围没有重合,再审申请人的涉案商标不注册于母  婴零售与批发类别,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  在店铺门头及消费凭证上使用的案涉侵权标识天使宝贝的  行为,属于未实际在其经营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存在对何为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认定不清,明显适用法律错误。5.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商标构成未规范使用, 一审法院如以此来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明显 适用法律错误。6.一审法院认定天使宝贝四字属于婴幼儿 的统称,既无法律依据,也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纯属主观臆想。7.一审法院以天使宝贝四字,易使相关公众从店铺名称可联想到婴幼儿,难以以店铺门头或付款凭证上天使宝贝四字识别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由,认定被申请人的使 用不会导致混淆,存在直接否定了再审申请人的案涉商标有效 性,明显适用法律错误。8.一审法院的侵权对比没有以侵权标 识是否与再审申请人案涉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行比对,也没  有以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再审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是  否相同或近似进行比对,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 9.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 响力、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为由,以及被申请人已经停止了  侵权行为为由,认为被申请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天元区母婴店提交意见称,1.被申请人并未侵犯再审 申请人的案涉商标。2.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的商业标识并不 构成混淆,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被申请人无须赔偿再审申 请人任何损失。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再审申请   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再审申请人的第3373767号注册   商标核准类别为28玩具”,被申请人仅使用天使宝贝四个字作为门店字号,且与母婴共同使用,其指向的是母婴店本身,而非对母婴店销售的玩具进行商标性使用,母婴店 销售的玩具有其自身的商标标识,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再审 申请人的第3518790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35类,包括推 销(替他人)、广告、广告经营、广告代理”,被申请人的经  营范围与该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明显不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故被申请人并未  在再审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使  用天使宝贝字样。其次,天使宝贝通常指的是婴幼儿,再  审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具有  较大的市场知名度、影响力,而被申请人也并未在其经营的具  体商品上使用天使宝贝四字,被申请人在其店铺门头使用  天使宝贝四字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与再审申请人的注册商 标产生混淆。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再审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如前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未使消费 者产生混淆,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六条之规定诉请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文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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