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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9-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0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XX。
法定代表人: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XX公司(原名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XX。
法定代表人:叶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3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北京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湖南XX公司对北京XX公司的付款不应视为对XX公司的付款,湖南XX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改判支持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湖南XX公司答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2.北京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湖南XX公司向北京XX公司的付款应视为对XX公司的付款。原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北京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现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北京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签订合同时持有XX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承诺书》等,虽然北京XX公司向湖南XX公司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承诺书》、《关于大同市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冒用精嘉品牌回复函》上加盖的XX公司方公章与XX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但北京XX公司持有的XX公司的资料非常齐全,包括了签订合同所需的全套资料,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同信用等级认证证书、资信等级证书、会员证书、理事证书等,湖南XX公司具有相信北京XX公司有代理权的理由。且XX公司在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应知晓北京XX公司冒用其公司名称、品牌、公章的严重侵权行为,但直至二审判决后,XX公司仍未采取措施防止其权利再次受到侵害,也未向北京XX公司追究责任,有违常理。综上,北京XX公司的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湖南XX公司对北京XX公司的付款应视为对XX公司的付款。
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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