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与被告陈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XX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XX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至12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位于湖南长沙市开福区××项目和湖南XX项目工地从事泥瓦劳务。2020年4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务工资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经原告催讨,在2020年7月28日被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0元,尾款90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其做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有欠条佐证,被告不支付所欠劳务工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照片、被告所立的欠条、微信支付凭证截图等证据。
被告陈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本院电话询问被告时,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XX承认原告罗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原告罗XX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了被告所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罗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劳务费9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XX劳务费人民币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