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张X(持股 100%)。2014年,沈X与XX公司约定,由沈X承揽建造XX众体育公司承包的空军预警X训练XX队田径运动场工程、恩施州来凤县体育中心工程、湖北省武警总队篮球场足球场工程、武汉军械士官学校综合训练场工程等多处项目工程。工程完工后,沈X与XX公司于2019年5月结算确认,XX公司尚欠沈X470331元。2022年5月 11日,张X向沈X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5月17日前还清全部欠款 470331元。现偿还期已过,XX公司和张X拒绝偿还欠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办案经过】
该笔债务被告欠原告多年,且一直推辞,在原告知道被告有一处房屋准备拆迁时,原告果断聘请律师,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X 470331 元: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X利息(以470331 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X律师费5万元:
四、被告武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X保险费 855.5 元;
五、被告张X对以上四项向原告沈X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感悟】
在感觉到自身权益可能受侵害时,要开始咨询律师,为自己后续的诉讼提前做好准备,比如在双方还可以协商时,用协议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在协议中增加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对方承担的条款,这样请律师的费用都将由对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