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孙X作为保证人垫付了(2019)鲁1524民初42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项41430元,孙X有权就其垫付款项向孙X追偿。孙X要求孙X偿还垫付款4143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属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损失,故本院对孙X主张孙X承担上述费用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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