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区A商行。
经营者: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杉,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乙。
原告南阳市**区A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74,100元及利息2,093.28元,合计76,193.28元。(以74,100元为本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南阳市卧龙区A商行的经营者,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杂、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烟零售。被告于2023年5月23日、25日一26日多次从原占处购买原箱茅台3件、天叶细支2条、八代五粮液3件,合计总价款74,100元,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截至2023年1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4,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归所请。
被告乙辩称,原告起诉内容属实,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12月20日,被告乙共欠原告南阳市卧龙区A商行货款74,100元,利息2,093.28元,现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76,000元(本金74,100元、利息1,9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利息请求。前述款项由被告自愿分期偿还,即2024年1月15日前支付46,000元(利息1,900元,本金44100),剩余30,000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前述任一期还款逾期,则原告可就被告全部未偿还部分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偿还部分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42元,保全费8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