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杉,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截止2024年2月18日,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甲赔偿款39000元,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24年3月10日前支付完毕,若逾期支付,原告可就下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
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