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杉,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系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43,974元及利息暂计62,724.68元,合计206,698.68元。(利息以143,97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损失,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4、判决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8,000元。5、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号《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指定认购被告开发的“****”第*幢*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约95.08平方米,总房价为473,974元,被告承诺在****年*月*日之前达到交房标准,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支付被告认购定金20,000元。原告选择按揭付款方式付款,在2017年2月19日和2017年2月27日分别支付被告购房款43,974元和80,000元,共计143,974元(含定金20,000元)。被告到期未交房。由于被告逾期交房,原告一直在外租房。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照约定已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被告逾期未交房,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因被告原因导致该协议根本无法履行,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商品房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在签订认购书期间原告充分了解我们的商品房现状,原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认购书明确约定,在我们办不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告按分期或者是一次性付款,在此期间我们多次催原告一次性付款,现原告要求退房,我们同意退还。预订金已经转换为房款了,不存在双倍返还的事,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房屋认购协议。被告自愿退还原告购房款143,974元及利息,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以143,974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年*月*日。如被告前述还款逾期,则应当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未偿还部分购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倍,继续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用2,860.24元,原告自愿承担500元,被告承担2,360.24元,于****年*月*日前支付原告甲。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