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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债权正义:庞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法律胜利

作者:时间:2024-09-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4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庞某与被告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庞某委托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冯明亮和王博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宋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案件起因是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多次向庞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达到72000元。宋某于2022年9月24日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借期内月利率1.2%、逾期月利率1.8%,以及逾期还款时愿意承担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然而,宋某仅在2022年9月27日和28日分别支付了500元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未还。

原告庞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宋某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2. 偿还借期内利息2877.12元;3. 偿还逾期利息20736元(计算至2024年2月15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4. 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5. 诉讼费用由宋某承担。

判决结果

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庞某与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支持庞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以下判决:

  1. 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庞某借款本金72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期内按年利率14.4%计算,逾期按年利率14.6%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利息)。

  2. 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庞某律师代理费5500元(实际支付金额)。

  3. 驳回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还指出,如果宋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宋某负担。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庞某的代理律师,我们深知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性,尤其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 证据的充分准备:我们详细收集了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关键证据,确保了案件事实的清晰呈现。

  2. 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我们准确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庞某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对逾期利息的合理计算:我们注意到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调整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保了请求的合法性。

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庞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规范和保护。作为律师,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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