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于2006年10月12日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1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平舞检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段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段某明知“澳博集团”APP系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 1.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11”,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30072.01元。 2.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段某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28”,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27137.82元。 2023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被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3年9月13日,被告人段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段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段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赵某、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段某明知“澳博集团”APP系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 1.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11”,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30072.01元。 2.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段某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28”,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27137.82元。 2023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被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3年9月13日,被告人段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某、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康、陈某兰、黄某伟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社保证明、赵某、段某在澳博网赌平台的会员信息、下线和返佣金情况、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社会危险性报告等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物证,平顶山鑫慧旭博联合会计事务所审核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澳博集团远程勘验说明,案件管辖权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段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段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赵某、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段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赵某、段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段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履行完毕。) 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30072.01元、段某的违法所得27137.82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