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张三与A建筑劳务公司工伤赔偿纠纷
案件经过:2021年6月张三经哥哥张二介绍至某建设公司位于无锡XXX地块项目上做木工,某建设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了A建筑劳务公司。2021年7月14日张三在工作时受伤,2022年9月26日经无锡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3月30日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据此,要求A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132768.14元。
律师代理意见:某建设公司承建了(XXX号地块建设项目(A地块三期1XX楼XX等))工程,并将劳务分包给了A建筑劳务公司,张三于2021年7月14日在该工地上工作时受伤,2022年9月26日经无锡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2023年3月30日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A建筑劳务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受伤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应承担举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仲裁裁决A建筑劳务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49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医疗费为346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6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3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