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花儿与张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经过:翠花儿与张三双方于2018年6月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无锡市XX区XX花园XX号XX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张三所有,张三一次性支付翠花儿房屋差价100万元,翠花儿已配合将房屋登记至张三名下,但张三至今未支付翠花儿100万元。
律师代理意见:翠花儿与张三就离婚所涉及的事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对翠花儿与张三具有法律约束力。翠花儿与张三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对XX花园2XX房屋份额进行变更登记和支付100万元,之后又经过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权利,故该补充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三答辩称所签订的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张三辩称案涉房屋中处分了其父母的份额,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张三与翠花儿之间约定的案涉房屋份额并未涉及和处分张三父母的份额.
判决结果: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翠花儿支付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