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醉驾又出了交通事故,于律师成功争取缓刑
案件经过:2023年12月6日凌晨1时50分许,张三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XXX小型普通客车从XX市XXX门口出发上道行驶,沿宜城街道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宜城街道XX路XX门口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与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鹏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的张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XXmg/100ml。
律师代理意见:被告人张三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已进行赔偿,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加上其家庭实在困难,全家都需要被告人养活。鉴于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判决结果:判处拘役XX日,缓刑XX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