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19时45分许,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沿省道由北向南赵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陈某委托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崔金安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4597元。
发生在陈某与赵某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已被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法院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于陈某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应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陈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超出部分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为赵某,赵某主张其为雇佣关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物流公司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不足部分或不予赔偿部分由侵权人赵某和物流公司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已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持有的异议,经法院核查,逐一认定如下:1.关于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的性质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机动车,法院对各被告的该项异议依法不予支持;2.关于门诊收费票据是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治疗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明细均可以认定和交通事故有关;3.关于陈某的误工费,保险公司主张应当结合其年龄按照比例来计算,法院依法予以支持;4.关于残肢处理费和假肢安装康复训练期间食宿费,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必要损失。经查认为,该收据为非正式发票且收据显示的时间与鉴定报告鉴定的时间不相符,不能证明实际花费,对该费用依法不予支持。5.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结合原告伤残等级为3级伤残,其伤情注定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因此法院酌定其精神抚慰金7000元;6.关于护理人员,法院结合其配偶超60周岁的实际,精力和体力已经无法满足护理条件,由其女儿和护工进行护理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7.交通费法院结合原告伤情和其治疗所需,酌定交通费1500元;8.电动车损失因其未提交证据,法院对该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认定陈某可以主张的损失为:1.医疗费145492.0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天×30元/天=1080元;3.营养费120天×30元/天=3600元;4.误工费230天×100.81元/天×70%=16230.41元;5.护理费134.38元/天×36天+8700元+134.38元/天×7天+134.38元/天×194天=40548.06元;6.生活护理费49050元/年×10年×50%=245250元;7.残疾赔偿金49050×14年×80%=54936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28555元/年×5年×80%÷3人=38073.33元,该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即残疾赔偿金549360元+38073.33元=587433.33元;9.残疾器具费342803元;10.鉴定费10932元;11.交通费1500元;12.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8000元(已赔偿),在伤残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误工费、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交通费173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交通费(1390936.86元-18000元-180000元)×70%=83505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为陈某确定其损失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伤残限额内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误工费、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交通费173000元,以上合计180000元;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交通费835055.8元;
三、陈某返还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垫付的医疗费64693元;
案件受理费7956元,由陈某负担940元,由保险公司负7016元;鉴定费10932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赵某、运输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