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开设赌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4-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2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

辩护人杨**,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

辩护人周**,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丙。

被告人丁。

辩护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2(别名*、**、**)。

被告人梁某某。

辩护人张**,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亚丹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甲先后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和石龙区等地开设赌场。2018年1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甲先后租用宝丰县肖旗乡三里营村张三(另案处理)家、赵岭村李四(另案处理)家及被告人乙家作为场地,被告人甲购置赌博器具,用麻将饼牌以“推豹子”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按10%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丁等人作为赌场“门头”参与赌博;被告人丙负责“把锅”,抽取利润;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2、梁某某等人负责为赌场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负责“盘车”,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王二(另案处理)负责“放铳”,为赌场参赌人员提供贷款。2018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甲在宝丰县肖旗乡方旗营村乙家开设赌场,被宝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参赌人员50余人,查获验钞机一台、麻将牌、筹码等赌博器具,并查获赌资100273元。案发后,被告人丙、赵某某主动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

......

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2、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系赌场开设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乙、丙、丁、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2、梁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甲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对指控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有异议。甲认为自己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提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提出甲不构成买卖枪支罪:一是肖某与秦某供述买枪的时间不一致;二是公安机关从甲、秦某、魏某家查获的枪支弹药,不能证实是甲提供的;三是甲只是帮肖某暂时保管涉案枪支,且未使用过,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非法持枪主观恶性小;四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乙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乙认罪态度好,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免予处罚。

被告人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

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丁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丁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是自首、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且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

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梁某某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做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他人房屋开设赌场,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乙为甲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丙、丁、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2、梁某某为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指控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系赌场的组织开设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乙、丙、丁、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2、梁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丁有前科;九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其中被告人丙、赵某某系自首,另丙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对九被告人量刑时综合以上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甲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甲提出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甲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意见,经查,证人肖某证实自己2013年帮甲从杨志清处购买两支仿六四手枪及子弹。肖某辨认出本案查扣的两支仿六四手枪及子弹的图片与杨志清给的两支手枪、子弹是一样的;证人秦某、魏某证实,2012年左右秦某从甲处购买一支仿六四手枪和子弹。秦某辨认出从魏某住处地下停车场查扣的仿六四手枪及子弹是其从甲处购买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甲从肖某处购买两把仿六四手枪及子弹后,将其中的一把卖给秦某的事实。后秦某又证实其从甲处强行拿走仿六四手枪及子弹玩没有给钱的证言,与其之前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该证言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甲供述从其家中搜出的手枪及子弹,系肖某让其帮助贩卖的事实,与证人肖某的证言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对该证言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乙的辩护人、丁的辩护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乙、丁、王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均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系从犯、自首、认罪悔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九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八、被告人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九、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赌博用具验钞机一台、麻将牌、筹码等赌博用具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赌资及枪弹由查扣机关依法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2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