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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时间:2023-10-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4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0105民初

原告:,,19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9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42199.14,共计272199.14,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108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厚告借款3万元,2017330日被告因买房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73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按月息1.5%计算。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推脱至今迟迟未向原告归还上述13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未答辩交未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330,刘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到李现金壹拾参万元整(130000.00),:月息分伍.借款人:2017.3.30日。2016108,原告李某向被告刘某银行转账3万元;2017330,原告李某向被告刘银行转账10万元.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提交被告刘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流水为证,主张其与被告刘之间成立民间借贵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李主张被告刘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30000元为基数,2017330日起至2020819日之间的利息按照月息1.5%计算,20208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1元、保全费1881,由被告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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