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改判。

作者:时间:2024-04-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0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鹏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A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A县**街道办事处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租赁给被上诉人时是车间而非被上诉人所述的旧空场地。2、上诉人为了建房将全部土地进行了平整、建设了地基基础工程,路面硬化、厂房建设,上下水电路等等工程,拆迁过程中对地上附属物补偿价值进行的评估也是综合考虑车间的全部基础设施进行的评估,而被上诉人仅是在承租后在原有的车间基础上进行了修缮、以及将原有的石棉瓦顶棚改为彩钢板顶棚。3、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车间被上诉人是所有人系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仅是为了将拆迁后的彩钢板顶棚、钢材等材料拉走而参与了拆迁过程,不能以此认定为被拆迁建筑为上诉人所有,该认定事实无任何依据。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明应当查明的必要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系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补偿款主体应为涉案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审法院应查明涉案拆迁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谁,从而判决拆迁款归属。二、原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上诉人在租赁的斜坡土地上平整、打地基、建设房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自租赁给被上诉人后6年多一直未涨房租;在拆迁过程中,上诉人积极参与拆迁协商、谈判、评估过程,花费大量精力。但原审法院却将拆迁补偿款绝大多数判决归被上诉人所有,判决结果不公正。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

乙辩称:一、上诉人2013年租给我方的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确实是空场地,并没有建筑物,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厂房的拆迁款归我方所有于法有据。二、甲从村里是低价租到土地后,再将土地分割成多块再高价租出,如同样是2013年甲与案外人白智学签订的租赁合同,其租用的土地宽76米,长25米,面积约1900平方米,比本案的租赁土地面积大,其年租金为每年50000元,白智学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也是土地,并且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外,甲方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三、本案所涉厂房确实为我方所建,其拆迁补偿款应归我方所有。上诉人在答辩、一审庭审、其代理人在庭审后2021年2月7日提交的图表以及上诉状中也多次自认,本案所涉的厂房系我方扩建;一审中上诉人也认可本案所涉的厂房是由我方进行拆除和将拆除物拉走,假如厂房是上诉人所建,拆除工作以及拆除后的财物怎么会可能让我方拉走。四、上诉人参与拆迁并不影响本案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款归我方所有的事实。虽然该拆迁款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但拆迁补偿费是对拆迁物拆迁后给予的补偿,我方将自己所建设的厂房按照政府要求予以拆迁,拆迁补偿款应归我方所有。五,原审判决公平公正,于法有据。上诉人通过低价从村委将土地租出,又通过高价将土地分块租给多人,已经赚取土地租金差价多年。假如不出现拆迁,可能在上诉人内心中,其租赁村委的土地就相当于是自己的土地,其是可以将土地高价卖出的。上诉人在对土地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况下,其不但没有任何损失,而且还赚取着高额租金,现又想将拆迁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街道办事处述称:一、从一审判决结果看,一是拆迁补偿款归乙所有,与我方办事处无关,二是驳回乙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明已经驳回了其对我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二、从上诉状内容看,均是对判决拆迁补偿款归乙所有的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提出异议,一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是认为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三是认为一审法官没有回避,审理程序错误,所有上诉事项均没有涉及我办事处。证明本案二审需要审理的上诉事项与我办事处无关。三、我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第三人。理由是:(一)、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是乙和甲,我办事处不是案涉合同的任何一方,更没有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不是本案适格第三人;(二)、我办事处不符合第三人的任何特征,不是适格第三人。(三)、本案案涉土地被拆迁,系A县县委、县政府2020年重点项目工程—南环路建设需要,与我办事处没有任何关系,既不是占地业主单位,也不是拆迁赔偿义务单位,更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不能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窑湾社区居委会述称:同街道办意见。

乙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瑶湾村××环路旧厂场地上的钢构砖混车间、钢构房及其他附属物的拆迁赔偿款归原告所有;2、案件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拆迁补偿款归属纠纷。原告基于租赁关系对拆迁物产生的补偿款要求归自己享有,首先需确认拆迁物的所有权问题,继而才能确定拆迁补偿款归属。对拆迁物,在拆迁过程中已予登记,第三人窑湾社区居委会按照分户统计表尚未发放拆迁补偿款给被告甲,庭审双方对本案拆迁项目、补偿款数额亦无提出异议。因原告是租赁方,拆迁物登记在被告甲(出租方)名下并无不当。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将租赁场地内的建筑物等拆迁完毕,庭审被告辩称拆迁项目中的1、4、5、6项财产是自己的,原告庭审述称当时所租空地仅有围墙并不是厂房,院内仅有部分水泥路面。原告拆迁时被告并未阻拦,被告庭审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原告自认的部分水泥路面即拆迁项目中的第4项认定为被告所有,对其他拆迁项目为原告所有。拆迁补偿费是对拆迁物拆迁后给予的补偿,原告拆迁后应享有拆迁补偿款。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拆迁出租的厂区内自己的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另案另诉,赔偿财产损失,继而追偿拆迁补偿款。在法律适用方面,该纠纷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可以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审后原被告协商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三人A县**街道办事处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有(负责发放)的分户统计表(产权人甲)中:1、钢构砖混厂房901888元;2、钢构房2842元;3、钢构房9860元;5、院内水泥地坪1290元;6、院落门5009元;7、空调780元;8、普通监控600元。共计922269元的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13元,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641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过一、二审审理已查明,乙于2013年9月,租赁甲位于窑湾村××一旧厂场地使用,租赁期间双方无矛盾。乙承租后,案涉租赁场地进行了整修建设。2020年5月,A县政府对南环路片区进行提升改造,实施拆迁,案涉场地在拆迁范围内。案涉场地已经拆迁完毕。甲与乙为拆迁补偿款归属发生争议。

关于甲上诉事项,经审查,根据甲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的与窑湾社区居委会的《租地协议书》显示,该《租地协议书》系2003年11月1日签订,租赁期间为2003年1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甲租赁窑湾社区居委会的“土地”,进行经营使用,租赁物是土地;而乙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是2003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租赁物是“场地”。从以上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看出,甲与乙签订协议在前,而与窑湾社区居委会签订协议在后。且两份协议中均未载明租赁场地是否存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情形,未显示关于房屋的租赁价格。本院庭审中,甲出示的GooGle图片拍摄日期分别为2012年12月5日、2012年12月6日、2014年3月15日、2018年6月23日,以上日期均在乙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的现场状态,亦不能证明案涉场地交付时的状况,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甲的上诉请求。

在本院二审庭审中,乙自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场地“有地坪没有厂房”,故对拆迁补偿款中地坪费用1290元,应当支付给甲。一审判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甲上诉提出的程序问题,经审查,甲指出的人员系以政府购买的劳动合同形式进行工作,非正式编制公务人员,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无误,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部分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对甲的上诉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A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9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A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9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第三人A县**街道办事处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有(负责发放)的分户统计表(产权人甲)中:钢构砖混厂房901888元;2、钢构房2842元;3、钢构房9860元;5、院落门5009元;6、空调780元;7、普通监控600元。共计920979元的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

三、驳回甲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3元,由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0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