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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时间:2024-05-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0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达某,男性,藏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阿坝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某村34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9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9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速捕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吉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41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4223日至2024322);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4423日至202457)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达某与被害人孙某系于案发前十多年前认识双方曾经进行过正常的古玩交易并且无纠纷。被不起诉人达某花费人民币126300元从耿某处先后购买两颗中间断裂的“天珠”。被不起诉人达某明知是断裂的天珠但没有告知被害人, 并分别于 2021520日当做完整的“天珠”以人民币8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孙某一颗,于2021920日以人民币1000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孙某另一颗“天珠”。所得差价款被被不起诉人达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1112日被害人孙某经找专业人士鉴定,发现涉案两颗“天珠”都是中间断裂再粘上的。被害人孙某将涉案天珠还给被不起诉人达某并要求其退钱,被不起诉人达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1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达某将涉案两颗天珠邮寄给其前妻刘某要求刘某帮助将涉案两颗天珠卖掉,刘某告诉被不起诉人达某涉案两颗天珠以次充好无法卖出,期间被不起诉人达某让刘某与被害人用微信联系,并让刘某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说正在帮助处理涉案天珠,刘某与被害人联系后,按照被不起诉人的说法与被害人进行了沟通。后因刘某与被不起诉人关系恶化,于20225月将被害人孙某微信拉黑。涉案天珠刘某证实被不起诉人达某于 20224月去北京与其分别时拿走,被不起诉人达某称涉案天珠在刘某手中,目前涉案天珠去向不明。因被不起诉人达某一直不还款。被害人孙某于2023216日向海城市公安局报案。此案在海城市公安局向我院提请逮捕被不起诉人达某期间,被不起诉人亲属将人民币 183000 元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在谅解书中表示此事其有看打眼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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