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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诉日照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时间:2024-11-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沙某,一名在日照某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因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向日照市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仲裁调解书,要求公司支付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35,000元。然而,公司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沙某遂向岚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沙某申请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认为,日照某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股东黄某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法院支持沙某的申请,追加黄某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沙某能否成功追加黄某某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沙某提供了由日照市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盖章确认的企业信息和股东信息,证明了黄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事实。法院据此支持了沙某的申请。


律师点评: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其专业性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他代表沙某提出申请,成功追加黄某某为被执行人,为沙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庞律师的代理工作体现了其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程序的熟练运用。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完全可行的,而专业的法律服务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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