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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为委托人争取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4000元。

作者:时间:2024-05-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3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高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安徽XX律师。

被告:马XX,男。

原告高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女儿马XX、马XX由高XX抚养,马XX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80000元;

四、马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2014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15 日因证件遗失补办结婚证。2016年1月8日生育长女马XX、2020年4月2日生育次女马X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21年初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高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XX与马XX自愿离婚;

二、高XX自愿抚养女儿马XX、马XX,马XX自愿于 2024年5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每月(4000 元/月)至两女儿年满18 周岁时止,马XX享有探望权,高XX负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探视时间及方式方法,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高XX自愿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00 元,高XX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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