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先生,现在青岛XX区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2021年5月27 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10日经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1 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本律师为被告委托诉讼辩护人张旭
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〇21〕 Z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先生犯强奸罪,于2021 年9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先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 月 1 7 日 3时许,被告人王先生驾车至本市市北区XX地下停车场,在车内与被害人王美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先生后被抓获,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先生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先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累犯、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王先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先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先生认罪认罚,构成坦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王先生与王美某在本市XX区酒吧结识,被告人王先生驾驶灰色奥迪A4 轿车以送王美某回住处为由邀请其上车,后该持折叠水果刀威胁王美某,凌晨5时许,王先生驾车行驶至本市XX地下停车场内,欲与王美某发生性关系,王美某拒绝后,王先生不顾王美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鉴定:送检王美某羽绒服外套上血迹检为人血,与王美某的血样在D8S1179 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38 ×102 °;送检王美某外阴拭子、王美某内裤、王美某阴道拭子检出人精斑,与王先生血样在 D8S1179 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其似然率为3.13×101 ;王美某外伤致体表多发软组织挫伤、皮肤划伤,其多发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王先生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先生的亲属与被害人王 美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王美某谅解被告人王先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据此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病历、判决书、刑满释放 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和 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王美某的陈 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 术处鉴定书,王先生对案发现场、被害人对王先生的辨认笔录,被告
人王先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先生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 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先生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 宽处理。另被告人王先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根 据被告人王先生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 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先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7年5月26 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