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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终审维持原判,确认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

作者:时间:2024-04-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2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韩某与A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始于韩某向一审法院主张韩某与医院之间自200931日至20239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法院认同。

办案过程

韩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手册、技术等级证书、结业证、工牌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用以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自20092月起在医院工作。A医院则对韩某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入职时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韩某与医院之间自20097月至20239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医院承担案件受理费。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认为韩某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自20097月开始在A医院工作。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韩某提交的证据,尤其是工资发放的签名表格、工资账户交易明细以及证人证言,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证明了其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医院对证据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用人单位则有责任提供反驳证据。

律师点评

本案中,韩某的代理律师孙玉蕾律师为韩某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还在法庭上有效地应对了医院方的质疑。本案的成功,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以免在争议发生时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

本案的胜诉,为韩某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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